《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人民團體組織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立體停車場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為非營利團體,本會為促進立體停車場事業健全發展,增進會員彼此的理解與合作,以協助政府在整頓都市交通之停車場對策,並致力培育民營立體停車場,從而達到維持增進都市機能,以及在改善都市環境上有所貢獻為目的。
第四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辦事處。
《第二章 任務》
第六條
- 一、有關立體停車場事業之健全經營的調查研究。
- 二、阻礙立體停車場事業發展之原因的調查研究。
- 三、優良停車設備和機器資材的研究。
- 四、爭取政府贊助與長期低利貸款之確保對策。
- 五、協助政府研訂有關立體停車場設備標準、收費標準及機械式停車設備之安全檢驗規範。
- 六、爭取相關法規的修訂。
- 七、爭取加強取締違規。
- 八、有關現有停車設施之維修的研究。
- 九、為提昇停車場經營品質,主辦各項觀摩旅行和研討會。
- 十、接受委託有關機械式停車設備及汽車昇降設備之安全、竣工檢驗等技術服務項目。
- 十一、接受委託有關機械式停車設備及汽車昇降設備之技術人員、檢驗人員等訓練及研習活動。
- 十二、其他各項為達成本會目的之必要事項。
《第三章 會員之種類》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左列三種:
一、團體會員:從事機械式或立體自走式停車場等相關業務,並認同本會宗旨之機關團體,可推派二名代表參加本會各項活動,並行使權利。
二、個人會員:年齡二十歲以上,大專程度、主修交通工程、管理、機械、建築,設計等相關科系者,或在工廠、企業或研究所擔任企劃及管理、技術等相關工作二年以上者,由會員二名介紹,並經理事會資格審查通過者。
三、名譽會員:對推展營建自動化立體停車場有特殊貢獻者,由一位理事或監事一人介紹,經理監事會通過者。
第八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會員(會員代表):
一、因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四、 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第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 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條
會員以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 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 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一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費。
第十二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會員代表)為一權。但榮譽會員不具備本條件之權利。
第十三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四章 組 織》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 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會員代表) 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五條
會員(會員大會) 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立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會員申請入會滿六個月以上始得行使選舉、被選舉及罷免
權。)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 其他依法令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重大事項之應議決事項。
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者,以抽籤定之。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罷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依法令、章程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本會。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法令、章程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者。
第二十四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及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及辭職時亦同,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監事不得擔任專任工作人員,理事長及監事不得擔任工作人員。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設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另訂定之並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十七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及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相同。
《第五章 會 議》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長召集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超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各以過半數之應出席,出席人數過半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個人經費:
入 會 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交納新台幣伍仟元。
常年會費:新台幣壹萬元。
團體經費:
入 會 費:新台幣壹萬元。
常年會費:新台幣貳萬元。
事業費。
會員捐款。
委託收益。
基金及其孳息。
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五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