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3/15
標題: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訂定發布「臺北市擅自增設違建機械停車設備處理原則」,類此案件並將即刻執行辦理,請查照。
內容:
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近日訂定發布「臺北市擅自增設違建機械停車設備處理原則」,
為加強違建機械停車設備之管理,日後建築物增設機械停車設備,應依建築法申請變更使用許可, 併案申請雜項執照,並經竣工檢查合格,領得使用許可證後,始得使用。
若未經申請許可擅自增設機械停車設備者,即屬違建,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處置:
1、屬新違建者,勒令停止使用並限期三個月補辦手續,屆期未補辦者,依法強制拆除。
2、屬既存違建者,勒令停止使用並限期三個月補辦手續, 屆期未補辦,依行政執行法處50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怠金;第一次裁處5000元怠金,限期3個月補辦,屆期未改善第二次加重裁處1萬元怠金。
3、前述既存違建若經處怠金2次(含2次)以上者,再經限期三個月仍未補辦手續者,則專案優先執行強制拆除或封閉。
為加強違建機械停車設備之管理,日後建築物增設機械停車設備,應依建築法申請變更使用許可, 併案申請雜項執照,並經竣工檢查合格,領得使用許可證後,始得使用。
若未經申請許可擅自增設機械停車設備者,即屬違建,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處置:
1、屬新違建者,勒令停止使用並限期三個月補辦手續,屆期未補辦者,依法強制拆除。
2、屬既存違建者,勒令停止使用並限期三個月補辦手續, 屆期未補辦,依行政執行法處50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怠金;第一次裁處5000元怠金,限期3個月補辦,屆期未改善第二次加重裁處1萬元怠金。
3、前述既存違建若經處怠金2次(含2次)以上者,再經限期三個月仍未補辦手續者,則專案優先執行強制拆除或封閉。
檔案:1050308-3324.pdf
分類:重要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