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7/7
標題:
請各位會員務必注意所維護昇降設備之意外責任險投保金額,是否符合最低規定,以免受罰!
內容:
敬致 各會員廠商:
依據昇降設備管理辦法第21條規定:
第二十一條 專業廠商依本法規定投保意外責任保險之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三千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六千四百萬元。
請務必注意所維護昇降設備之意外責任險投保金額,是否符合最低規定,否則抽查時將有可能會被判定為不合格,已有判定先例,請多加留意,以免受罰,謝謝!
P.S.請自行下載105年1月1日生效之最新「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供參
依據昇降設備管理辦法第21條規定:
第二十一條 專業廠商依本法規定投保意外責任保險之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三千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六千四百萬元。
請務必注意所維護昇降設備之意外責任險投保金額,是否符合最低規定,否則抽查時將有可能會被判定為不合格,已有判定先例,請多加留意,以免受罰,謝謝!
P.S.請自行下載105年1月1日生效之最新「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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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重要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