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10/24
標題:
轉知: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有關「自動樓梯」安全檢查未設置防止攀爬與防止墜落設施將判定不合格之相關規定
內容: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發文字號:高市工務建字第10538286200號
主旨:有關辦理自動樓梯安全檢查,未設置防止攀爬與防止墜落之設施判定不合格乙案,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一、依建築法第77之4條及高雄市加強建築物公共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10條規定辦理。
二、「前項安全檢查,由檢查機構或團體受理者,應指派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檢查員證之檢查員辦理檢查;受指派之檢查員,不得為負責受檢設備之維護保養之專業廠商從業人員。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並得委託受理安全檢查機構或團體核發使用許可證。前項檢查結果,檢查機構或團體應定期彙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直轄市、縣( 市)主管建築機關得抽驗之;其抽驗不合格者,廢止其使用許可證。」、「本市建築物附設之昇降階梯,其設計及構造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及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規定,並應分別於其兩側扶手前端及其側邊設置防止攀爬與防止墜落之設施。」
三、為落實自動樓梯扶手側邊設置防止攀爬與防墜落設施,辦理年度安全檢查表項目中,如不符合未加裝防墜落設施將判定不合格,請貴會辦理安全檢查作業時配合辦理,以維護民眾搭乘安全。
發文字號:高市工務建字第10538286200號
主旨:有關辦理自動樓梯安全檢查,未設置防止攀爬與防止墜落之設施判定不合格乙案,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一、依建築法第77之4條及高雄市加強建築物公共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10條規定辦理。
二、「前項安全檢查,由檢查機構或團體受理者,應指派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檢查員證之檢查員辦理檢查;受指派之檢查員,不得為負責受檢設備之維護保養之專業廠商從業人員。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並得委託受理安全檢查機構或團體核發使用許可證。前項檢查結果,檢查機構或團體應定期彙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直轄市、縣( 市)主管建築機關得抽驗之;其抽驗不合格者,廢止其使用許可證。」、「本市建築物附設之昇降階梯,其設計及構造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及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規定,並應分別於其兩側扶手前端及其側邊設置防止攀爬與防止墜落之設施。」
三、為落實自動樓梯扶手側邊設置防止攀爬與防墜落設施,辦理年度安全檢查表項目中,如不符合未加裝防墜落設施將判定不合格,請貴會辦理安全檢查作業時配合辦理,以維護民眾搭乘安全。
檔案:1051019-3561高雄市自動樓梯安全檢查最新規定.pdf
分類:重要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