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7/6/8
標題:
轉知:內政部營建署有關“昇降送貨機”之正確法令規定
內容:
敬致 各位會員廠商:
內政部營建署近日來函表示近期有工廠業者誤傳「工廠貨梯」即「昇降送貨機」之錯誤訊息,特別重申昇降送貨機之正確法令規定,函轉如下:
內政部營建署近日來函表示近期有工廠業者誤傳「工廠貨梯」即「昇降送貨機」之錯誤訊息,特別重申昇降送貨機之正確法令規定,函轉如下: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 109條
本章所用技術用語,應依下列規定:
一、設計載重:昇降機或昇降階梯達到設計速度時所能負荷之最大載
二、設計速度:昇降機廂承載設計載重後所能達到之最大上升速度(
三、平衡錘:平衡昇降機廂靜載重及部分設計載重之一個或數個重物
四、安全裝置:操作時停止昇降機廂或平衡錘,並保持機廂或平衡錘
五、昇降機廂:昇降機載運其設計載重之廂體。
六、昇降送貨機:機廂底面積一平方公尺以下,及機廂內淨高度一點
七、機廂頂部安全距離:昇降機機廂抵達最高停止位置且與出入口地
八、昇降機道機坑深度:由最下層出入口地板面至昇降機道地板面之
●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 5 條
昇降設備安全檢查頻率,規定如下:
一、昇降送貨機每三年一次。
二、個人住宅用昇降機每三年一次。但建築物經竣工檢查合格達十五
三、供五樓以下公寓大廈使用之昇降機每二年一次。但建築物經竣工
四、前三款以外之昇降設備每年一次。但建築物經竣工檢查合格達十
管理人應於使用許可證使用期限屆滿前二個月內,自行或委託維護保
專業廠商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或其委託之檢查機構申請安全檢查。
檔案:
分類:重要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