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昇降設備專業技術人員」換證
※原於「95年1月1日至96年12月31日」領得登記證之專業
※符合上述情形者,請儘速辦理專業技術人員換證! (若已完成換證者,不用理會本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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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網址位置
http://www.cpami.gov.tw/最新消息/法
◎「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申請相關表格 網址位置
http://www.cpami.gov.tw/便民服務/單
◎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節錄部分條文如下)
第20條
專業技術人員應於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有效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內,
一、申請書。
二、原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正本。
三、前條規定之訓練證明文件。但符合第十七條第一款者,免附。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前領得專業技術人員登
附表二 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換發期限
換證梯次 | 專業技術人員領得登記證之登記日期 | 換證期限由本辦法修正生效日期起算 |
一 | 原取得登記通知書之專業技術人員 | 二年內 (106/12/31前) |
二 | 95年1月1日至96年12月31日 | 三年內 (107/12/31前) |
三 | 97年1月1日至100年12月31日 | 四年內 (108/12/31前) |
四 | 101年1月1日以後至本辦法105年1月1日修正生效日前 | 五年內 (109/12/31前) |
內政部營建署建築管理組
職稱:技士
姓名:蔡瑞艇
傳真:(02)8771-2709
E-mail:104042@cpam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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