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高雄市政府工務局105年3月11日10531738600號函示,經該局函詢內政部有關新修正(105年1月1日施行)發布之
「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昇降設備組件耐用基準參考表於辦理安全檢查及抽驗作業時之應用,內政部營建署回復如下:
按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及抽驗作業要點-
1.申請
竣工檢查時,應檢附
昇降設備組件耐用基準參考表。
2.管理人應委請專業廠商負責昇降設備之維護保養,由專業技術人員依一般維護保養之作業程序,按月實施並作成紀錄表一式二份,並應簽章及填註其證照號碼,由管理人及專業廠商各執一份。
專業技術人員應查核昇降設備組件耐用基準參考表,對於已屆耐用基準之組件,應於保養紀錄表載明處理情形;已更換之組件,應另行填列昇降設備組件耐用基準參考表。於該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已領得使用許可證之昇降設備,亦同。
昇降設備組件耐用基準參考表應併同維護保養紀錄表,按月檢送當地主管建築機關。
3.昇降設備之安全檢查應檢核:由專業技術人員載明之昇降設備組件耐用基準處理情形,及按月檢送維護保養紀錄表予當地主管建築機關。
4.抽驗項目請依建築物昇降機安全檢查表辦理。
5.昇降設備耐用基準參考表為填報維護保養紀錄表之配合附屬表格,故昇降機檢查時需一併檢附供參。惟此參考表尚非屬昇降設備安全檢查項目,係為專業廠商之專業技術人員依據製造商產品組件耐用年限及現場使用狀況依其專業評估填報建議使用年限供管理人參酌之用,故抽驗作業僅需檢核有無,不對其內容作查核。
※原文如附檔,請參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