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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3    [列印]

轉知:立法院三讀通過停車場法第32 條及第40條之1之修正增訂,日後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請加強落實管理,以免遭占用而違法受罰!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發文字號:新北交停字第1052169374號

主旨:請落實管理貴管公有路外停車場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以免遭占用而違法受罰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查立法院105年10月21日業完成三讀通過停車場法第32條修正及增訂第40條之1,本次修法內容說明如下:

(一)停車場法第32條:
1、增修第2項:「前項任意停放如為占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者,停車場經營業應通報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

2、增修第3項:「公共停車場依法令規定設置供特定對象使用之停車位,未具有相關車位停車之識別證明者不得停放。主管機關為確認違規占用車輛駕駛人或所有人身分,得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車籍資料」,故增修條文中新增停車場經營業通報違規占用身障車位之責。

(二)增訂停車場法第40條之1:
1、第1項:「停車場經營業違反第32條第2項規定,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不改善者,處新臺幣1, 800 元以上3, 600元以下罰鍰」。

2、第2項:「汽車駕駛人違反第32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 200元以下罰鍰」

二、故請落實停車場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管理,倘有車輛欲停放於場內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時,請管理員加強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識別證查核檢驗,請提醒並勸導民眾勿占用,倘民眾執意停放,則請依停車場法第32條第2項規定予以通報, 以免受罰。


1051115-360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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