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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6/8    [列印]

轉知:新北市政府來函-請提供近一年內維護保養紀錄予抽驗人員俾便辦理「106年度建築物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安全檢查結果抽驗執行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新北工使字第1060977311號

主旨:為辦理本市「106年度建築物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安全檢查結果抽驗執行案」,請於各季實施昇降設備現場抽驗時, 提供近一年內維護保養紀錄予抽驗人員俾利設備抽驗程序順利推展,請查照。

說明:
一、依建築法第77條之4、第91條之2等規定及本局「106年度建築物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安全檢查結果抽驗執行案」契約內容辦理。

二、鑑於近期媒體報導昇降設備保養廠商之維護保養紀錄登載不實情事,為健全昇降設備管理機制與落實設備安全查核,請專業廠商於本市各季施作設備現場抽驗時,提供近一年內維護保養紀錄予抽驗人員,以利落實查核設備保養狀況及抽驗程序。

三、相關法令摘錄如下:
(一)建築法第77條之4第4項:「前項檢查結果,檢查機構或團體應定期彙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直轄市、 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得抽驗之;其抽驗不合格者,廢止其使用許可證。」

(二)建築法第77條之4第5項第1、6、8款:「第二項之專業廠商應依左列規定執行業務:…一、應指派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登記證之專業技術人員安裝及維護...。六、 應接受主管建築機關業務督導。…八、報請核備之資料應與事實相符。」

(三)建築法第77條之4第6項第2款:「前項第一款之專業技術人員應依左列規定執行業務:…二、應據實記載維護保養結果。…」。

(四) 建築法第91條之2第2項第1、 6、7款:「建築物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之專業廠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 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 得予停業或報請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廢止其登記證:…一、 違反第七十七條之四第五項第一款規定,指派非專業技術人員安裝及維護者。…六、違反第七十七條之四第五項第六款規定,規避、妨害、拒絕接受業務督導者。…七、 違反第七十七條之四第五項第八款規定,報請核備之資料與事實不符者。」。

(五) 建築法第91條之2第3項第2款:「專業技術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予停止執行職務或報請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廢止其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二、違反第七十七條之四第六項第二款規定,維護保養結果記載不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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