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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6/29    [列印]

轉知台北市政府來函(E-mail):為提昇本市建築物附設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維護保養、竣工檢查及安全檢查品質,自106年7月1日起加強相關作業,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敬致 各位會員廠商:

轉知台北市政府電郵告知有關營建署交換系統上傳照片規格之規定,將於106年7月起確實執行,之後將正式發函周知,請各位會員廠商注意相關事項及早配合辦理,以免受罰,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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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ject: 為提昇本市建築物附設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維護保養、竣工檢查及安全檢查品質,自106年7月1日起加強相關作業,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一、依建築法第77條之4規定辦理。

二、本局近期查核內政部昇降設備/機械停車設備使用許可證全國連線交換系統(以下簡稱:連線交換系統)相關資料,發現部分檢查機構及專業廠商上傳資料,有多項缺失,特再重申本市建築物附設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進行維護保養、竣工檢查及安全檢查時,應將下述照片上傳至連線交換系統;另照片背景需與申報場所相符,且照片應顯示日期:

(一)檢查機構進行安全檢查時應至少檢附照片3張:其中應有社區門牌、設備及設備檢查碼、載重測試(昇降設備應有)、機械停車設備等(機械停車應有),前述照片檢查員皆須入鏡。

(二)檢查機構進行竣工檢查時應至少檢附照片3張:檢查員親赴現場檢查照片2張(1張照片中應有檢查員、設備及設備檢查碼;另1張應有檢查員及社區門牌或施工告示牌)及竣工檢查表照片1張。

(三)專業廠商進行維護保養時應至少檢附設照片3張:其中應有社區門牌、專業技術人員簽名維護保養保養紀錄表時照片1張及維護保養保養紀錄表照片1張,前述照片專業技術人員皆須入鏡。

三、請各檢查機構轉知所屬各專業廠商,請於106年7月起確實執行,如未依前述規定辦理,本局將依建築法77條之4第5項第6款(專業廠商)及77條之4第7項第4款(檢查機構)督導,並依同法第91條之2第2項第6款及91條之2第4項第4款規定辦理。上傳照片如查有涉及虛偽造假情事,將從嚴究責,必要時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附註1: 本案因公文尚在簽核過程中,是先以電子郵件通知各機械停車設備及昇降設備檢查機構,預先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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