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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9/14    [列印]

轉知:台北市政府來函-內政部函釋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欲提早於屆期前二個月辦理安全檢查之相關規定,請查照。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
發文字號:北市都建字第10608165900號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內政部106年8月21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60812614號函

主旨:函轉內政部函釋,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有效期限疑義乙案, 請轉知所屬會員知照。

說明:
一、 依內政部106年8月21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60812614號函辦理。
二、 內政部函釋昇降設備欲提早於使用許可證有效期二個月以前辦理安全檢查之相關規定(詳如附件) ,惠請依照辦理。另於使用許可證有效期限內申請變更專業廠商者,無須重新辦理安全檢查。
三、 本案納入本局106年內政部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081號,目錄第三組編號第011號。
四、 網路網址:www. dba. tcg. gay. tw


1060907-392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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