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立體停車機械產業協會
回首頁
協會簡介
服務項目
聯絡我們
會員登入
English
Jssor Slider
協會介紹
緣起
體制
理事長的話
未來展望
協會組織章程
工作委員會與年度目標
理監事組成
會員中心
如何加入
會員名錄
2017 IPA
服務項目
業務範圍
竣工檢查
年度安全檢查
現場勘查
法規標準
建築法規
機械停車設備法規
昇降設備管理法規
停車場經營管理法規
安全檢查標準
資訊共享
技術文獻
協會出版品
停車設備專業廠商查詢
相關連結
內政部營建署
台北市停車管理處
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桃園市交通局
台中市交通局
台南市交通局
高雄市交通局
政府電子採購網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
最新消息
日期:
2017/9/20
[
列印
]
轉知:內政部來函宣導,建築物昇降設備現場負責維護保養之專業廠商應與該設備管理人簽訂之委託保養契約(合約)書上所載之專業廠商相符,請查照。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7月2相
發文字號:內授營建管字第」1060810833號
主旨:有關建築物昇降設備現場負責維護保養之專業廠與該設備管理人簽訂之委託維護保養契約(合約)書上所載之專業廠商不同疑義1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 復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府106年6月22日府建使字第1060090043號函。
二、 按建築法第77條之4第2項、第5項規定: 「前項設備之管理人,應定期委託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登記證之專業廠商負責維護保養,..... 」、「第二項之專業廠商應依左列規定執行業務:一、應指派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登記證之專業技術人員安裝及維護。……七、訂約後應依約完成安裝或維護保養作業。八、報請核備之資料應與事實相符。……」,另按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管理人應委請專業廠商負責昇降設備之維護保養,由專業技術人員依一般維護保養之作業程序,按月實施並作成紀錄表一式二份,並應簽章及填註其證照號碼,由管理人及專業廠商各執一份。」,另契約(合約)之訂定係雙方當事人基於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的法律行為,合先敘明。
三、綜上,建築物昇降設備之維護保養應由與管理人訂約之專業廠商為之,以對其受委託之作業負應負之責。
檔案:
1060721-3871.pdf
分類:
協會會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