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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3/26    [列印]

轉知:宜蘭縣政府召開建築物昇降設備管理會議紀錄供參,請查照辦理。

敬致各位會員廠商:

宜蘭縣政府於107/02/09(五)召開「研商宜蘭縣建築物昇降設備清查結果及因應管理機制」會議,針對轄內昇降設備管理作出如下決議,摘錄會議紀錄供參,請查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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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商宜蘭縣建築物昇降設備清查結果及因應管理機制」會議紀錄

一、時間: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星期五)下午13時30分整
二、地點:本府第二會議室
三、主持人:李副處長欣立
四、列席單位及人員:詳如簽到簿


案由一:本縣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証全國連線交換系統資料庫異常校正及安全檢置期限逾期,後續因應改善作業1案。
決議:
一、為校正現有昇降設備資料庫,請檢查機構與保養廠商協助資料校正與清查。
(一) 有關檢查機構協助處理事項:
1.清查統一編碼重覆取號之場所,報府刪除該設備統一編碼。
2.更正資料不齊場所之管理人、門牌地址、使用執照號碼資料。
3.許可證逾期場所須通知保養廠商申辦安全檢查取得使用許可。
(二) 有關保養廠商協助處理事項:
1.全國連線系統上有資料,但現場無電梯之場所(例如:臨時電梯現況已折除),報府處理註記或刪除資料。
2.資料不齊場所、本府尚未勘查案件,協助提供現行管理人(所有權人)、門牌地址、使用執照號碼,續請檢查機構更正資料。
3.許可證逾期場所協助管理人申辦安全檢查及取得使用許可。
4.如該昇降設備已非屬原使用許可證登載保養廠商進行維護保養作業,請通知本府,俾利列管該昇降設備安全檢查情形。
二、為減少逾期安全檢查案件,請檢機構配合本府辦理事項:
(一) 請檢查機構於使用期限屆滿前2個月通知保養廠商或管理人應按時申報安全檢查,並請保養廠商確實提供更新現行管理人、門牌地址、使用執照號碼。
(二) 使用許可證使用期限屆滿管理人或保養廠商尚未提出安全檢查時,由檢查機構函知本府,另由本府函請管理人應按時申報安全檢查,列管該昇降設備安全檢查情形。
三、管理人更換保養廠商承接案件時,新承接保養廠商填報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b29表>建築物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變更申請書,取得原設備統一編碼並勾稽管理人使用執照、門牌住址。


案由二:昇降設備申請辦理停用機制1案。
決議:

一、 有關申請申降設備停用事宜(停止辦理安全檢查)可參照台北市政府申請辦理停用作業方式,由管理人報請本府核准停用。除申請書件外,經與會單位討論,須達成昇降設備不易輕易啟用狀態,例如卸除昇降設備配電盤中二次側電源線等。經本府核准停用後,一併廢止使用許可證。
二、申請昇降設備復用時,由管理人向本府申請核准後,移請檢查機構安全檢查。停用期間超過2年者,申請復用時,以竣工檢查標準進行安全檢查
陸、散會

全文內容亦登載於本會【法規標準】→【昇降設備管理法規】中,可點選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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