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立體停車機械產業協會
回首頁
協會簡介
服務項目
聯絡我們
會員登入
English
Jssor Slider
協會介紹
緣起
體制
理事長的話
未來展望
協會組織章程
工作委員會與年度目標
理監事組成
會員中心
如何加入
會員名錄
2017 IPA
服務項目
業務範圍
竣工檢查
年度安全檢查
現場勘查
法規標準
建築法規
機械停車設備法規
昇降設備管理法規
停車場經營管理法規
安全檢查標準
資訊共享
技術文獻
協會出版品
停車設備專業廠商查詢
相關連結
內政部營建署
台北市停車管理處
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桃園市交通局
台中市交通局
台南市交通局
高雄市交通局
政府電子採購網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
最新消息
日期:
2016/3/15
[
列印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訂定發布「臺北市擅自增設違建機械停車設備處理原則」,類此案件並將即刻執行辦理,請查照。
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近日訂定發布「臺北市擅自增設違建機械停車設備處理原則」,
為加強違建機械停車設備之管理,日後建築物增設機械停車設備,應依建築法申請變更使用許可, 併案申請雜項執照,並經竣工檢查合格,領得使用許可證後,始得使用。
若未經申請許可擅自增設機械停車設備者,即屬違建,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處置:
1、屬新違建者,勒令停止使用並限期三個月補辦手續,屆期未補辦者,依法強制拆除。
2、屬既存違建者,勒令停止使用並限期三個月補辦手續, 屆期未補辦,依行政執行法處50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怠金;第一次裁處5000元怠金,限期3個月補辦,屆期未改善第二次加重裁處1萬元怠金。
3、前述既存違建若經處怠金2次(含2次)以上者,再經限期三個月仍未補辦手續者,則專案優先執行強制拆除或封閉。
檔案:
1050308-3324.pdf
分類:
重要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