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 109條
本章所用技術用語,應依下列規定:
一、設計載重:昇降機或昇降階梯達到設計速度時所能負荷之最大載重量。
二、設計速度:昇降機廂承載設計載重後所能達到之最大上升速度(鋼索式昇降機)或下降速度(油壓式昇降機);或依昇降階梯傾斜角度所量得之速度。
三、平衡錘:平衡昇降機廂靜載重及部分設計載重之一個或數個重物。
四、安全裝置:操作時停止昇降機廂或平衡錘,並保持機廂或平衡錘不脫離導軌之機械裝置。
五、昇降機廂:昇降機載運其設計載重之廂體。
六、昇降送貨機:機廂底面積一平方公尺以下,及機廂內淨高度一點二公尺以下之專為載貨物之昇降機。
七、機廂頂部安全距離:昇降機機廂抵達最高停止位置且與出入口地板水平時,該機廂上樑與昇降機道頂部天花板下面之垂直距離;機廂無上樑者,自機廂上天花板所測得之值。
八、昇降機道機坑深度:由最下層出入口地板面至昇降機道地板面之垂直距離。
http://law.moj.gov.tw/Law/LawSearchResult.aspx?p=A&k1=%e5%bb%ba%e7%af%89%e6%8a%80%e8%a1%93%e8%a6%8f%e5%89%87%e5%bb%ba%e7%af%89%e8%a8%ad%e5%82%99%e7%b7%a8&t=E1F1A1&TPage=1
●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 5 條
昇降設備安全檢查頻率,規定如下:
一、昇降送貨機每三年一次。
二、個人住宅用昇降機每三年一次。但建築物經竣工檢查合格達十五年者,每年一次。
三、供五樓以下公寓大廈使用之昇降機每二年一次。但建築物經竣工檢查合格達十五年者,每年一次。
四、前三款以外之昇降設備每年一次。但建築物經竣工檢查合格達十五年者,每半年一次。
管理人應於使用許可證使用期限屆滿前二個月內,自行或委託維護保養之
專業廠商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或其委託之檢查機構申請安全檢查。
http://law.moj.gov.tw/Law/LawSearchResult.aspx?p=A&k1=%e5%bb%ba%e7%af%89%e7%89%a9%e6%98%87%e9%99%8d%e8%a8%ad%e5%82%99%e8%a8%ad%e7%bd%ae%e5%8f%8a%e6%aa%a2%e6%9f%a5%e7%ae%a1%e7%90%86%e8%be%a6%e6%b3%95&t=E1F1A1&TPage=1